以良法善治开启矿产资源管理新篇章
——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
本刊编委 贺冰清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新矿法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促进矿业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一是强化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立法宗旨。新矿法明确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对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二是首次确立了矿产资源储备、应急等制度安排和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确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编制依据、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和实施主体,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
(2)更加注重矿业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一是创新了“权证分离”制度。改革了原有的“权证合一”制度,进一步厘清了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许可的不同性质,是重大的立法创新。二是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进一步强化了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加大了权益保护力度。三是改革了原有的“探转采优先权”制度,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直通车”制度。明确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四是创设了探矿权保留制度。明确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3)更加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行市场化方式出让矿业权,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二是结合实际,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制度预留了政策空间,即设立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三是更加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新矿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彻底废弃了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的有关条款,体现了对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有利于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促进矿业市场繁荣发展。
(4)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和发展绿色矿业。一是新矿法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和义务,赋予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的职责。三是建立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5)更加注重法制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针对矿业用地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首次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内容。三是明确赋予各级政府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目标。新矿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保障。下一步要以新矿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为新矿法全面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国家资源安全和矿业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