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有望为矿业发展带来新气象
本刊编委 鹿爱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预期将对我国矿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价值观的转变。新矿法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写入立法目的。同时提出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矿产资源管理和勘查开采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将助力资源节约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构建了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制度体系,为制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政策提供法律依据。新矿法贯穿了对战略性矿产的制度支撑,专条对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政策措施提出总体要求,明确战略性矿产的调查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可征收和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等,以确保战略性矿产的稳定供应。
矿业权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更加注重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一是明确探矿权人的探转采权利。规定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申请探转采,只有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探矿权人才会失去探转采的权利。二是赋予探矿权保留新的含义。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可以办理探矿权保留。三是矿业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出让部门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发放矿业权证书。四是实行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分开管理模式。要求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证书后,勘查、开采前要编制勘查、开采方案并报批,取得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方可作业。虽然利弊有待实践检验,但总体看,这些制度规定有助于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
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措施。一是规定矿产资源开发要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开采矿产资源要避免、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尾矿库管理。二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和验收的主体、修复措施、修复方案编制和费用提取等内容,意味着矿业权人将面临更大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强化监管和督察力度,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其中,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监督检查措施,为执法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赋予矿产资源督察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矿业用地制度。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考虑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矿业用地的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临时用地上给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开了“绿灯”,从而解决了矿业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不衔接、供地方式单一、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矿业用地差别化等问题。
展望未来,落实新矿法还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完善,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以更好地促进新矿法实施和我国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